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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材质量承诺制度
来源:杭州兴久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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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食材质量承诺制度

1、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3、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4、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5、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8、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